(2015)镇民再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谢建东、陈晓莉与李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俊,谢建东,陈晓莉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再终字第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俊。委托代理人卜林,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谢建东。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晓莉。上诉人李俊因房屋迁让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法院(2014)润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俊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俊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俊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道清审 判 员 姜 玲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