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马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汤霞与车福健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霞,车福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72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汤霞。委托代理人刘国荣。被告车福健。原告汤霞与被告车福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兴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国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车福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92年10月5日,原、被告办理结婚手续。婚后于1993年5月生育女孩一个。由于原告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没有勤劳致富的思想,长期不务正业,为了纠正被告的错误,挽回被告,原告耐心劝导被告改正错误,被告不仅不听,反而与原告发生纠纷,进而走上邪路。被公安机关多次处罚。双方难以共同生活,于2010年11月分居至今,造成双方感情破裂,也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车福健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92年10月5日,原、被告办理结婚手续。婚后于1993年5月生育女孩一个。由于原告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长期不务正业,进而走上邪路,因吸毒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机关和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分局多次处罚并强制戒毒。损伤了夫妻感情,双方难以共同生活,于2010年11月分居至今已满四年。造成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上述法律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证人许学书、扈宗元的证言、村组证明、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主婚姻,但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缺乏沟通和信任,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致夫妻不和。被告长期不务正业,走上邪路,因吸毒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机关和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分局多次处罚并强制戒毒,损伤了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难以共同生活,因夫妻感情不合于2010年11月分居至今已经超过四年,其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起诉离婚,其请求离婚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婚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汤霞与被告车福健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车福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兴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曾鸣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