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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吕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汾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汾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阳市东杏酒业有限公司,汾阳市龙泉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吕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汾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卫青科,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汾阳市东杏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汾阳市龙泉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志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汾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汾阳市东杏酒业有限公司、汾阳市龙泉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吕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汾阳市龙泉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汾阳市东杏酒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11124309.0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彦平审判员  武革平审判员  崔建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樊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