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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袁清碧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清碧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49号罪犯袁清碧,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23日作出了(1999)东中法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清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8日以(1999)粤高法刑终字第6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5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3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0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9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袁清碧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平均成绩90.5分。在生产劳动中,该犯作为机工,生产技术过硬,并能创新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多次超额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清碧的刑期从2003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该犯自2011年9月减刑后,于2011年10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1年12月28日被评为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4月30日、10月31日(2个)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29日、10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4月30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9月30日(2个)获监狱嘉奖二次。本院认为:罪犯袁清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引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清碧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