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熟民初字第0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章辉敏与吴旭建、王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辉敏,吴旭建,王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民初字第01342号原告章辉敏。被告吴旭建。被告王爱平。原告章辉敏诉被告吴旭建、王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章辉敏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辉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00元,由原告章辉敏负担。审判员  翟艳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宋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