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民初字第0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章辉敏与吴旭建、王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辉敏,吴旭建,王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民初字第01342号原告章辉敏。被告吴旭建。被告王爱平。原告章辉敏诉被告吴旭建、王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章辉敏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辉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00元,由原告章辉敏负担。审判员 翟艳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宋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