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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明民一初字第02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周娟与张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娟,张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明民一初字第02063号原告:周娟,个体。委托代理人:刘松伟,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丹丹,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娟诉被告张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娟撤回起诉。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周娟负担。审 判 长  陈家燕人民陪审员  王一川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丹怡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