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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西法行非诉审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揭西县国土资源局与李创武自然资源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揭西县国土资源局,李创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揭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西法行非诉审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揭西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揭西县。法定代表人黄书香,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朋辉,系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林建武,系该局干部。被执行人李创武,住揭西县。申请执行人揭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揭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16日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揭西国土资监罚字(2014)第3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2014年6月19日揭西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李创武发出揭西国土资监罚字(2014)第3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创武的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作出了行政处罚。被执行人李创武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的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现申请执行人揭西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强制拆除在非法占用面积152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建筑面积152平方米的建筑物,进行土地整理;2、强制对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52平方米,如数退还棉湖镇上浦村委上浦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揭西县国土资源局是国家行政机关,其执行申请属于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非诉案件受理和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不应受理的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或被申请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撤回申请,行政机关拒绝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揭西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新求审 判 员  张顺良人民陪审员  蔡明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友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