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刑减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万海春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海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减字第00317号罪犯万海春,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西安铁路运输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2011)西铁刑初字第000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海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9日止),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0月25日本院以(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32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8年12月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5年1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万海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3次,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万海春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海春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余刑执行至2017年11月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刘 钢审判员 高小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贾磊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