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戴湘山走私毒品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湘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81号罪犯戴湘山,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安生乡华兴村*组。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1日作出(2002)常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戴湘山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3日作出(2003)湘刑一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3年6月6日交付执行。2003年6月19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5年12月13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执字第508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8年7月15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35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5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戴湘山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反省其涉毒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决心积极改造,重新做人;遵守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制鞋成型劳动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94.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戴湘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湘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3年7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光辉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