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舟定临商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孙素君与孙明鲁、唐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素君,孙明鲁,唐霞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舟定临商初字第242号原告孙素君。被告孙明鲁。被告唐霞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素君与被告孙明鲁、唐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素君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素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保全费2870元,合计7045元,由原告孙素君负担。审判员 郑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涵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