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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刑执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刘二浩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1228号罪犯刘二浩,安徽省蒙城县人,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温瑞少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二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刘二浩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17日以(2012)浙温刑终字第114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5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二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二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3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二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二浩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关新审 判 员  周海燕代理审判员  郑 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