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徐朝峰、周霄等与孟飞、李婷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朝峰,周霄,徐志远,孟飞,李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077-2号申请执行人徐朝峰,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申请执行人周霄,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申请执行人徐志远,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孟飞,男,198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作人员,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李婷婷,女,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蚌埠市星海宾馆工作人员,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一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婷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占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