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赵闪雷与上海爱代实业有限公司、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闪雷,上海爱代实业有限公司,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222号原告赵闪雷。被告上海爱代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翠娟。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鹏程。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闪雷诉被告上海爱代实业有限公司、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闪雷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闪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赵闪雷负担。审判员 陈娴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钱雪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