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至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彭建明与熊杰、刘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建明,熊杰,刘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193号原告彭建明,男,生于1959年4月7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委托代理人田德春,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杰,男,生于1955年3月11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被告刘菊英,女,生于1960年5月23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建明与被告熊杰、刘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建明以与被告熊杰、刘菊英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撤诉减半交纳5400元,由原告彭建明负担。审 判 长 薛建明审 判 员 王明霞人民陪审员 任全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