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蔡春妮与南安市洪濑镇镇区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春妮,南安市洪濑镇镇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05号原告蔡春妮,女,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志明、黄人杰,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安市洪濑镇镇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黄庆祝,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菊,女,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厦门市。委托代理人周琼英,女,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春妮与被告南安市洪濑镇镇区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春妮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春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蔡春妮负担。审判员 王毅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超群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