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催字第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宜章弘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陈蜀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章弘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催字第0019号申请人宜章弘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宜章弘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宜章弘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2月8日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600051/20773955、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8日、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无锡中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付款行为广发银行南京分行无锡支行本部、收款人为无锡中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背书人为无锡中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上海超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电投霍林河煤电集团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宜章弘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8日的广发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宜章弘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一刚审判员 孙佳蓓审判员 陈志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