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赵书友、肖家巧与蔡国军、张尚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书友,肖家巧,蔡国军,张尚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赵书友,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肖家巧,女,汉族。被执行人蔡国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尚银,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书友、肖家巧与被执行人蔡国军、张尚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呈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书友、肖家巧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经查被执行人张尚银在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梭山信用社有存款,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尚银的存款10832.00元予以扣划,用于支付被执行人张尚银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赵书友、肖家巧因交通事故造成其子赵香勇死亡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呈贡区人民法院(2011)呈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春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