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谢人永诉夏靖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人永,夏靖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221号原告谢人永,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被告夏靖楷,男,1992年11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人永诉被告夏靖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主动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人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0元,撤诉减半收取1465元,诉讼保全费1220元,合计2685元,由原告谢人永负担。审判员 李斌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林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