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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谢人永诉夏靖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人永,夏靖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221号原告谢人永,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被告夏靖楷,男,1992年11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人永诉被告夏靖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主动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人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0元,撤诉减半收取1465元,诉讼保全费1220元,合计2685元,由原告谢人永负担。审判员  李斌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林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