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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二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韩锁汉与洛阳煌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锁汉,洛阳煌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212号原告:韩锁汉,男,汉族。被告:洛阳煌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苍,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锁汉诉被告洛阳煌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锁汉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洛阳煌达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炊六续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宜阳城关乡高桥村的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99)字第私xxxxxx号的非成套住宅、炊治峰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宜阳城关镇人民北路35号的房产证号为私xxxx**号的成套住宅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韩锁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洛阳煌达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担保人炊六续所有的位于宜阳城关乡高桥村的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99)字第私xxxxxx号的非成套住宅、炊治峰所有的位于宜阳城关镇人民北路35号的房产证号为私xxxx**号的成套住宅在诉讼保全期间不得变更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飞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