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盘法执字第009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5-16
案件名称
云南宙丰商贸有限公司、尹昆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云南宙丰商贸有限公司;尹昆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盘法执字第00989-1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宙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江东花园四季园22幢1单元701室。法定代表人:梁庆龙。被执行人:尹昆丽,女,汉族,1973年1月11日出生,住昆明市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3)盘法民三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尹昆丽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宙丰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8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1月21日起至该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每日0.25%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00元和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由被执行人尹昆丽承担。现因被执行人尹昆丽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宙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尹昆丽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宙丰商贸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2014)盘法执字第98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培永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龚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