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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松木制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陈国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松木制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陈国威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281号原告深圳市松木制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增祥。委托代理人朱爱新。被告陈国威。原告深圳市松木制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国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松木制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8.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4.4元,由原告深圳市松木制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云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谢雯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