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奉法民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黄长国与李宝平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长国,李宝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0395号原告黄长国,男,195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宝平,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长国与被告李宝平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长国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长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黄长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长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黄长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覃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