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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商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昆山北锯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联强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北锯机械有限公司,浙江联强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186号原告昆山北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北锯路68号。法定代表人李双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小平,江苏维世德(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联强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经济开发区沈村。法定代表人章燕儿,总经理。原告昆山北锯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联强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佘万宝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郑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