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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曹民初字第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4-26

案件名称

孙宝霞、陈少忠与陈少忠、陈学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宝霞;陈少忠;陈学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曹民初字第048号原告孙宝霞。被告陈少忠。被告陈学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霞诉被告陈少忠、陈学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宝霞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少忠、陈学美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宝霞撤回对被告陈少忠、陈学美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宝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姣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