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新民初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厦门市住总物业管理公司龙岩分公司与罗汉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515号原告厦门市住总物业管理公司龙岩分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腾南路16号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大楼1329号。负责人修友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倩云、郑小林,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汉祥,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住总物业管理公司龙岩分公司诉被告罗汉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住总物业管理公司龙岩分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住总物业管理公司龙岩分公司以被告物业费已缴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住总物业管理公司龙岩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厦门市住总物业管理公司龙岩分公司负担。审判员郑冬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吴琳婷(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