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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洲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xxx,女,汉族,1988年3月8日出生,住子洲县何家集镇。被告xxx,男,汉族,1983年3月14日出生,住子洲县何家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xxx的申请符合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xxx负担审判员  李文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艾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