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裁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米勇、米文豹、房付生、赵家新、康吉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勇,米文豹,房付生,赵家新,康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裁字第72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董事长。被执行人:米勇,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米文豹,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房付生,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赵家新,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康吉勇,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2015)齐法执字第724号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米勇、米文豹、房付生、赵家新、康吉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齐晏商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彭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