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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裁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米勇、米文豹、房付生、赵家新、康吉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勇,米文豹,房付生,赵家新,康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裁字第72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董事长。被执行人:米勇,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米文豹,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房付生,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赵家新,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康吉勇,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2015)齐法执字第724号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米勇、米文豹、房付生、赵家新、康吉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齐晏商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彭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