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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马亮与刘占顺、罗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亮,刘占顺,罗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马亮,男,汉��,住武威市凉州区。被执行人刘占顺,男,汉族,住甘肃省古浪县。被执行人罗发明,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本院受理的马亮与刘占顺、罗发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刘占顺、罗发明应按判决书偿还申请执行人马亮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4年1月14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止,息随本清,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执行费77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被执行人将600件贵州相约酒业国酱白酒抵顶了全部本息及案件受理费5800元,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2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大斌二���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智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