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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执字第02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姬文娟与顾俊荣、刘稳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文娟,顾俊荣,刘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执字第02718号申请执行人姬文娟,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顾俊荣,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刘稳,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姬文娟与被执行人顾俊荣、刘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007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顾俊荣、刘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姬文娟借款本金292500元及利息(以本金292500元自2012年2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并从中扣减11250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顾俊荣、刘稳负担。因被执行人顾俊荣、刘稳未履行还款义务,姬文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顾俊荣、刘稳银行帐户,二被执行人仅有开户记录,未找到大额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姬文娟保全顾俊荣位于邳州市盛达花园X号楼X单元XXX室房产一套正在按照程序处置。经本院积极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顾俊荣、刘稳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虽然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保全的房产因处置时间长,致该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执字第0271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孙光献执行员 孙 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