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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蔚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韩小敏与武建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小敏,武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蔚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韩小敏,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武建,男,汉族,农民。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韩小敏与被执行人武建离婚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武建既无履行义务的能力,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3)蔚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桂枝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庞桂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