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法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杨X、王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杜法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杨X,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工人,汉族,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XX,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杜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将人身损害赔偿款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玉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宏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