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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涉外仲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广州英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英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黎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涉外仲字第277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广州英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福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泽云,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刚,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王黎。申请人广州英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发公司)向本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中,英发公司以鉴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开庭审理,为尽早妥善解决纠纷,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处理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争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请求。英发公司向本院申请:1、确认英发公司与王黎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编号:201104121239)中的仲裁条款无效;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英发公司和王黎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没有管辖权;3、请求法院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出中止仲裁程序的通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英发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广州英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广州英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广州英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本院退回。审 判 长 朱   萍审 判 员 梁 乐 乐代理审判员 赵 雪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希(兼)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