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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132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生于1969年1月16日。被告梁某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16日。本院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爱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