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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吴法民三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钟某女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吴法民三初字第3号原告:钟某女,女,汉族,住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3529。被告:李某甲,男,汉族,住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3517。原告钟某女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小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女、被告李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女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年××月××日生育大儿子李某丙,××××年××月××日生下次子李志标。于××××年××月补办结婚证。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对原告恶言恶语,甚至大打出手,也经常受到被告家人的痛打和辱骂。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夫妻已分居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和两个儿子(即三个子女)由被告抚养;3、夫妻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4、本案诉讼费由双方承担。被告李某甲辩称:一、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虚构,与事实不符且毫无依据。1、被告是与原告通过相互、充分的了解后才按习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且双方共同生活了七年之后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被告与原告只是在日常生活中偶尔有一些小摩擦,根本没有隔夜仇,被告更没有殴打原告。二、被告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三、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钟某女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和拟证明的事实有:一、原、被告的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的合法婚姻关系;二、原告的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三、原、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原告的户口还在其妈妈家及被告的身份情况;四、常住人口登记卡三份,拟证明原、被告的三个婚生儿女的情况。经庭审质证,被告李某甲对原告钟某女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钟某女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被告李某甲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农历10月21日按农村习俗摆酒举行婚礼。原告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大儿子李某丙,于××××年××月××日生育次子李志标。双方于××××年××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大女儿李某乙现在在黄坡联中读初二,大儿子李某丙现在在黄坡中心小学读四年级,二儿子李志标现在在黄坡中心小学读三年级,三个小孩均跟被告租房在黄坡镇城区生活。2014年12月2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分居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和两个儿子(即三个子女)由被告抚养;3、夫妻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4、本案诉讼费由双方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虽然相识的日子不长便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但婚后生育了一女二儿,证明双方感情进一步得到培养。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对其恶言恶语,甚至大打出手,也经常受到被告家人的痛打和辱骂,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并已分居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但均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的诉称,不予采纳。综合考虑本案的证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及现状,原、被告虽有时会发生争吵,但未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在以后共同的生活中相互沟通、不计前嫌、相互理解和宽容,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双方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故对子女的抚养权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钟某女与被告李某甲解除婚姻关系;驳回原告钟某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钟某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小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