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张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884号原告严某某。委托代理人汪宝蕙,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甲。委托代理人张乙。原告严某某与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宝蕙,被告张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某某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脾气、性格不合,毫无共同语言。被告无家庭责任心,对家庭事务从不过问,并经常在外赌博,并发展到用房屋作抵押借高利贷,于2013年6月因赌球输了人民币200余万元。其因此精神上受到极大刺激,于同年6月23日与被告分居,之后被告在父母陪同下请求其原谅,保证不再发生类似情况。但被告恶习不改,2014年2月中旬又赌球输了300多万元。2014年4月,其曾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互不联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甲辩称,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其在无法维持原告高额消费的情况下,为了帮助原告归还信用卡欠款、在外的欠债,受原告唆使参与赌球而负债。原告在造成如此后果之后提出离婚,只是为了逃避债务,对其不公平。现双方还有感情,其保证不再赌博,希望原告回来与其共度难关,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原、被告婚后感情一度尚可,后因被告赌球等事宜产生矛盾。2013年6月,原告回娘家与被告分居至今。2014年4月,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2014年12月,原告再次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结婚证、本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3479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而结婚,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被告赌博而产生矛盾,但尚无证据表明已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希望被告能正视并反省自身存在的问题,信守诺言,改过自新,对婚姻、家庭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以争取原告的回心转意,原告作为妻子能给予被告必要的信任与精神支持来帮助被告,而不是简单地以放弃婚姻了之,通过双方的努力,夫妻还是可以和好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严某某要求与被告张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珺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岑诗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