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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刑减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罪犯苏文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文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160号罪犯苏文军,男,汉族,1982年3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神木县,无业,现在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7日作出(2012)神刑初字第00259号刑事判决书,以苏文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25日);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效力后,2012年5月31日送监执行。执行机关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苏文军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苏文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2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文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12个积极。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文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文军的有期徒刑余刑予以减完,并处罚金5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昌柱审判员  潘义民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倪治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