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一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祝平诉郭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平,郭海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一初字第00199号原告:祝平,男。被告:郭海峰,男。原告祝平诉被告郭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一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年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暑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