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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特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某某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咸渭民特字第00005号申请人王某,女,汉族。申请人王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某以被申请人王某某于2001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王某某死亡。经查,王某某,男,汉族,与申请人王某某系父女关系。王某某于2001年8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2013年9月5日,王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王某某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2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某某仍查无音讯,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某某于2001年8月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王某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王某某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雒 庆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小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