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宏保与被告杜爱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保,杜爱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335号原告张宏保。被告杜爱想。原告张宏保与被告杜爱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宏保撤回起诉。诉讼费1400元,由原告张宏保减半负担700元。审 判 长 孙 伟审 判 员 张芳芳人民陪审员 李 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