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诉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伯新与唐小亮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伯新,唐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诉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张伯新。被申请人唐小亮。申请人张伯新称,申请人系通州区川港红金龙布艺经营部的业主,自2013年起,与被申请人发生业务关系。至2014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货款50000元。此款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要,但被申请人一直拒绝支付。现情况紧急,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如不采取强制措施,申请人的权益将受到损失,故现特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2000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小亮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52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