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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孙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吴海林。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