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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牟启凤与张洪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启凤,张洪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牟启凤,女,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唐正全,重庆金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曼,女,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启凤与被告张洪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故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洪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牟启凤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启凤撤回对被告张洪曼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牟启凤承担。审判员  李方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