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牟启凤与张洪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启凤,张洪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牟启凤,女,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唐正全,重庆金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曼,女,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启凤与被告张洪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故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洪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牟启凤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启凤撤回对被告张洪曼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牟启凤承担。审判员 李方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