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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成都川商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肖航、任思艳、兰强、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川商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肖航,任思艳,兰强,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川商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仇跃鸣。被执行人肖航。被执行人任思艳。被执行人兰强。被执行人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787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成都川商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肖航、任思艳、兰强、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肖航、任思艳、兰强、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任思艳的两辆汽车予以查封并扣押;二、将被执行人肖航的汽车予以查封并扣押;三、将被执行人兰强的汽车予以查封并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霖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