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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大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明,张爱国,许小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252号申请执行人:李大明,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张爱国,女,195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执行人:许小满,男,194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不详。申请执行人李大明与被执行人张爱国、许小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285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傅本成履行生效法律外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一初字第02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文广审判员  吴兆明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晋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