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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俞帮绪与田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帮绪,田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俞帮绪。被告田洋。本院在审理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俞帮绪诉被告田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帮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田洋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帮绪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对被告田洋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帮绪撤回对被告田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俞帮绪负担。审判员  胡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姜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