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俞帮绪与田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帮绪,田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俞帮绪。被告田洋。本院在审理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俞帮绪诉被告田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帮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田洋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帮绪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对被告田洋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帮绪撤回对被告田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俞帮绪负担。审判员 胡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姜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