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株洲大唐电力起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大唐电力起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305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大唐电力起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宾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于株洲大唐电力起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株洲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株仲裁字第07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文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罗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