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中法刑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薛航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兴中法刑执字第277号罪犯薛航,别名小强,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科左中旗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7日作出(2008)朝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以薛航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2.6万元(未缴纳),2012年、2013年分别减刑1年1个月、10个月。刑期自2007年4月24日起至2024年8月23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于2013年2月至2014年6月记功奖励5次。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本院认为,罪犯薛航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其未缴纳罚金,执行机关已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故呈报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航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4月24日起至2023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宏楠审判员 萨茹拉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金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