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159号原告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耀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丽、刘夫军被告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冻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敏、胡公平原告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50元,减半收取21825元,由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 琴代理审判员 肖 飞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乾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