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龙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刑初字第0003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9年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2年2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1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日经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宁乡县看守所。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7日1时许,被害人罗某维与刘某文(另案处理)在宁乡县花明楼镇一新村一公路上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架。之后刘某文打电话叫被告人龙某帮忙,被告人龙某携带砍刀到达宁乡县花明楼镇一新村打架现场后,用砍刀将被害人罗某维的左脸部、左耳朵割伤。经宁乡县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罗某维左歡面部裂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刘某文赔偿了被害人罗某维的医药费等全部损失5.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罗某维的陈述,证人刘某文、龙某群、杨某燕的证言,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电话通讯详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刑事判决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龙某于2014年11月24日被宁乡县公安局花明楼派出所抓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龙某的供述和辩解等经庭审质证且审查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龙某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龙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得到了赔偿,被告人龙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熊天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