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中刑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胡文万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文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丽中刑执字第455号罪犯胡文万,男,汉族,1977年10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宁蒗县。现在丽江监狱服刑。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宁法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11月至2014年7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文万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2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廷江审判员 王忠玉审判员 陈 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磊 来自